SDEM 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SDEM
2026-06-08
案號:沙軍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沙軍簡字第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煜安
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5年度
軍偵字第2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鄭煜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在營區賭博財物
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
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
如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
第450條第1項,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
條前段、第266條第2項、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5條
、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
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
在營區、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、建築物賭博財物者,處6月以下
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
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
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5萬元以下罰金
。
以電信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
,亦同。
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犯第1項之罪,當場賭博之器具、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
財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