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DEM 過失傷害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SDEM
2026-06-08
案號:沙交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沙交簡字第22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見欣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4306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見欣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284條前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
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
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
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
之日期為準。
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