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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3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31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
115年度除字第57號
聲  請  人  王國光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
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
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 
  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
    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   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凃庭姍
附表:股票   115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   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-NX-631869-3 1 6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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