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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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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
115年度除字第44號
聲  請  人  郭靜華即郭瑞華之繼承人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
    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   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佩瑩
附表:股票    115年度除字第000044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     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434852-6  1 5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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