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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CDV 損害賠償(2026-06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SCDV 2026-06-1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379號
原      告  蔡宛竹  
訴訟代理人  張榮成律師
複  代理人  陳修聞律師
被      告  彭信翔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),本院
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新臺幣297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
    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 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基於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前某
    日,以每週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之代價,將其所有之蝦
    皮購物網站帳號「zxdixlxlx0000000」(下稱蝦皮帳號)及
    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。詐騙集
    團成員取得蝦皮帳號資料後,即於111年4月11日起,接續佯
    裝為博客來公司、郵局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原告,向其誆
    稱:先前購物時至超商取貨交易有誤,須依指示操作云云,
    致原告陷於錯誤,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
    金額,至蝦皮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結帳時系統隨機生成供付
    款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即如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內,原
    告因而受有297,000元之損害。此外,被告所屬之詐騙集團
    成員,於111年4月11日15時49分許,自稱郵局客服人員,向
    原告佯稱:先前網購買書至超商取貨時交易有誤云云,致原
    告陷於錯誤,依序匯款99,978元至訴外人施鳳雯玉山商業銀
    行000-0000000000000號帳戶,匯款30,000元至訴外人黃閔
    鴻彰化商業銀行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,匯款29,983元
    至訴外人曾雅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-00000000000000
    號帳戶,匯款59,989元至訴外人楊嘉新中國信託銀行000-00
    0000000000號帳戶,匯款30,000元至楊嘉新中華郵政股份有
    限公司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,原告因而另受有249,95
    0元(計算式:99,978+30,000+29,983+59,989+30,000=249,
    950)之損害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85條規
    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46,950
    元(計算式:297,000+249,950=546,950),及自刑事附帶
   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    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
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
    同自認。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復按當事人對
   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
    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準用同法第28
    0條第1項之規定,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。經查,
    原告主張被告基於不確定故意,於111年4月11日前某日,以
    每週2,000元之代價,將其蝦皮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
    、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。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蝦皮
    帳號資料後,即於111年4月11日起,接續佯裝為博客來公司
    、郵局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原告,向其誆稱:先前購物時
    至超商取貨交易有誤,須依指示操作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
    ,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至蝦皮帳
    號在蝦皮購物網站結帳時系統隨機生成供付款之中國信託銀
    行虛擬帳戶即如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內,原告因而受有297,
    000元之損害等節,有原告提出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
    官112年度偵緝字第342號、112年度偵字第6101號起訴書,
 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2997號、第4299
    8號、第42999號、第43000號追加起訴書,臺灣橋頭地方檢
    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12號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花蓮
   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64號不起訴處分書、臺
   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25號不起訴處分
    書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2755號、11
    2年度偵字第248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(本院附民卷第1
    9至57頁)。而被告因提供蝦皮帳號資料之行為,經本院以1
    14年度易緝字第48號刑事(下稱本件刑案)判決判處罪刑,
    有本件刑案判決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13至20頁),且被告已
   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
    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上開規定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主張之
    此部分事實為真實。
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    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
    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
   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
    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
    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。民法第184條、第185
   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:
 1.如附表所示之297,000元部分:
  原告因受上開詐騙集團成員詐騙,匯款至如附表所示被告蝦
    皮帳號所生之虛擬帳戶,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乃數人故意共同
   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,被告則係基於不確定
    故意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幫助之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,
    自應對原告前揭損害負賠償之責。從而,原告依前開規定,
    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之297,000元,核屬有據。
 2.其餘249,950元部分:
  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餘249,950元部分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
    云云,並未舉證被告確有加入上開詐騙集團並擔任核心成員
    ,且被告對於與其行為無涉之其他金融帳戶內之金額,有何
    足以認為損害共同原因之行為,及其行為與該部分金額之損
    害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。是原告此部分主張,尚無可採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85條規定
    ,請求被告給付297,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
    達翌日即112年8月29日(本院附民卷第59頁)起至清償日止
    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範
    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另依同法
    第392條第2項規定,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准被告供擔
    保後免為假執行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
    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又本件如附表所
    示之297,000元部分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
    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,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;其餘2
    49,950元部分,非本件刑案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,且該
    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,已如前述,故酌定由原告負擔訴訟費
    用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郁筑
附表:
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111年4月11日19時45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4月11日19時50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1年4月11日19時52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1年4月11日19時53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1年4月11日19時55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11年4月11日20時1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11年4月11日20時3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1年4月11日20時5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11年4月11日20時7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11年4月11日20時8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1年4月11日20時9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11年4月11日20時10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111年4月11日20時22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111年4月11日20時23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111年4月11日20時25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111年4月11日20時25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111年4月11日20時26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111年4月11日20時37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111年4月11日20時39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111年4月11日20時40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111年4月11日20時41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111年4月11日20時42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111年4月11日20時43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111年4月11日20時55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111年4月11日20時57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111年4月11日20時58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111年4月11日20時59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111年4月11日21時1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111年4月11日21時2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111年4月11日21時3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111年4月11日21時4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111年4月11日21時6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111年4月11日21時7分 9,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合計 297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