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4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14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5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
被 告 范益得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
送前來(114年度訴字第6940號)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
,及自民國(下同) 一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供擔保參拾玖萬捌仟元後,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
壹佰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
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
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0萬元,
約定借款期間至119年11月30日止,如被告未按期清償,即
喪失期限利益,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利率則按原告公告
定儲利率指數加碼4.09%計息(現年息為5.83%),暨自逾期
之日起算6個月以內者,按遲延利息10%,逾期6個月以上者
,按遲延利息20%計算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9期。詎被告自
114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上開借款之本息,迄今尚欠本
金1,195,817元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法律
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、第二項所示;
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
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還款明細、本金異動明細、放款利
率查詢表、對帳單等件為證(臺北卷第11-39頁),而被告
迄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、陳述或證據
以供審酌,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認
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。
㈡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
一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
之擔保金額准許之。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,職權為
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後,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核與判
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凃庭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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