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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3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27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,曾聲請對被告羅姵姍發支付命
   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 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
   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參仟貳佰柒拾
        伍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捌拾元,扣除前繳支
       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玖
        佰捌拾元。
 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   官 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郭家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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