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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3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5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269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劉振邦  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 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    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  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4萬4,432元,
        及其中62萬904元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23日
        原告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1日止,按年息6.26%
        計算之利息3,940元,合計為64萬8,372元【計算式:(6
        4萬4,432+3,940)=64萬8,372】,應繳裁判費8,650元,
       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150元。
 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   官 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黃伊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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