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3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4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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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6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對被告詹美瑤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,被
告聲明異議,視同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301,21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
請費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3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書 記 官 白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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