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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5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補字第1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蘇曉涵 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,曾聲請對被告蘇曉涵發支付
   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 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   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0萬6,121元,
        及本金9萬9,422元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10月
        21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75計
        算之利息37元,合計為10萬6,158元,應繳裁判費1,630
      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30
        元。
 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   官 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黃伊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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