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6-04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23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羅元良
被 告 謝文凱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電費事件,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0,65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070 元
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佩瑩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