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4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4-07
案號:竹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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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竹簡字第5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
被 告 褚可軍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陳健宏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健宏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幣7
萬5915元,及自民國109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3.0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健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繼承人陳健宏於民國107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
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借款期間為5年,共60期,每月為一
期,並約定借款利率前3個月按固定利率1.68%計算,第4個
月以後,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1.99%機動計
算(本件適用利率為1.07%+11.99%=13.06%),另約定借款人
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其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並喪失期限利益,詎陳健宏現仍積欠借款7萬5915
元、相關利息未清償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並喪失期限利
益。而陳健宏已於108年12月22日死亡,由被告擔任遺產遺
產管理人,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
款申請書(分期信貸-網銀)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、帳戶查
詢資料、放款利率查詢表、還款交易明細、除戶謄本、家事
事件公告等件為證(見北簡卷第17-41頁),而被告經合法通
知,迄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、陳
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
論意旨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是原告請求被告依約償還
前揭款項及利息,自屬有據。
㈡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
承人陳健宏遺產範圍內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
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楊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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