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4-02
案號:竹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竹簡字第120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
被 告 張宛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
25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,45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以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
合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之方式,分別向訴外人黃敬傑即貝
拉國際企業社、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、
樂吉爾整合行銷有限公司、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東
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,購買手提包、迷你背包、手鍊、耳
環、卡夾、手機、拍立得相機、耳機、平板電腦等商品,約
定總價金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,分期債權經審核通過後,上
開債權即讓與原告。詎被告僅未依約繳納分期價款,依約視
為全部到期,尚欠新臺幣(下同)103,457元之分期價款未
付,屢經催討未果,原告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
係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被告未於言
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㈠
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、
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,經核無訛,另參酌被告本
件期日之通知,尚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,衡情尚未向原告
清償,是本院綜合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依全辯論意旨,堪認
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是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
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辛旻熹
附表:
編號 應給付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起訖日 (民國) 週年利率 1 1,916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1,289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2,704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1,635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1,723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6 6,888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7 9,361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8 3,099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9 7,525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0 6,436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1 10,607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2 5,620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3 4,809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4 4,809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5 14,858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6 9,062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7 11,116元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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