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4-17
案號:竹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竹簡字第119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
被 告 黃子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
25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,586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以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
合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之方式,向訴外人格嘉整形外科診
所購買手術勞務,約定總價金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,分期總
價為新臺幣(下同)180,800元,由被告自民國113年12月5
日起至116年5月5日止,以每個月為1期,分30期繳交(首期
6,017元,其餘每期應繳6,027元),如有遲延付款之情事時
,即喪失期限利益,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,並
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遲延利息。格嘉整形外科診所
已將對被告之應收帳款債權讓與原告。詎被告僅繳納至第10
期,即未再繳付,依系爭契約之約定,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
全部到期,並應加計自應繳日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16%計算
之遲延利息,目前尚積欠本金合計112,586元未為給付,屢
經催討未果,原告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
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被告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㈠
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、分期付款繳款
明細等件影本為證;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
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視同自認,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
實。。是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辛旻熹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