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4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4
案號:竹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小字第22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詹硯郡
被 告 林靖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按對於債務人
之債權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,為更生
或清算債權。前項債權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不論有無執
行名義,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利;法院裁定
開始更生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
行程序,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,不在此限,消費者債
務清理條例第28條、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裁定自民
國115年4月7日16時開始更生程序等情,有本院上開裁定在
卷可參,被告既已開始更生程序,且尚未終結,依前開規定
,原告就本件非有擔保或非屬優先權之債權,即不得在債務
清理程序外對被告行使權利,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於法不
合,且係無法補正之情形,爰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范欣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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