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08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8
案號:竹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小字第21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
王秀蘭
被 告 潘彥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送達不合法,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
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書 記 官 辛旻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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