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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竹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竹小字第21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訴訟代理人  萬世豪  
            王秀蘭  
被      告  潘彥名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送達不合法,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 官 吳宗育
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辛旻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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