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(2026-03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2
案號:竹司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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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司調字第11號
聲 請 人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
代 理 人 劉雪靜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東樺、段亞蕾、余婉柔、余瑞紅、余瑞珍
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
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
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
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未依法繳足聲請費,經本
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以新院秋民寶115竹司調11字第04513
號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5
年2月19日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
、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
可憑,致本院無法進行調解程序,因此,本件顯有不能進行
調解之情事,從而,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,與法自
有未洽,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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