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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(2026-03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竹司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竹司調字第11號
聲  請  人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世欣  

代  理  人  劉雪靜 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東樺、段亞蕾、余婉柔、余瑞紅、余瑞珍
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
    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
    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
    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未依法繳足聲請費,經本
    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以新院秋民寶115竹司調11字第04513
    號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5
    年2月19日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
    、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
    可憑,致本院無法進行調解程序,因此,本件顯有不能進行
    調解之情事,從而,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,與法自
    有未洽,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   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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