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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CDV 更生事件(2026-06-15)

消費/小額 SCDV 2026-06-15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↗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黃世華  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   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
   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
    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
   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
    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
    或清算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
    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 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怡萱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,570元(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
    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)。
二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如有,應詳
    述其原因情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,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
    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
    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: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
   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
   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 
三、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(或勞保災保)被
   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    。 
四、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、補助等,如
    有,114、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
   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
五、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,如有,併陳報
    財產種類(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、建號、持分,如為車輛
    併陳報車牌號碼、廠牌、車型、出廠年份)、數量、及該他
    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。 
六、請債務人陳報最高學歷、工作地點範圍、是否為「靠行」計
    程車司機,以及是否隸屬於特定之多元化計程車隊。請債務
    人依據執業型態,提出下列證明文件:若屬「靠行」或「車
    隊」計程車司機:請提出民國114年度全年度,以及114年12
    月至115年5月期間之薪資扣繳憑單、車隊派遣明細或營業所
    得稅申報書。若屬「自營」計程車司機:請提出個人營業執
    照(營業許可)、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、營業車輛行照
    ,以及所屬職業工會(如: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)之勞保
    投保明細;並檢附前開期間(114年度、114年12 月至115年
    5月)之實質收入證明(如:供收入入帳之個人銀行帳戶存
    摺封面及內頁明細)。  
七、請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?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
    定之「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之情事。
八、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(含人壽保單及儲
    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
    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各該保
    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
    險契約影本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
   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並檢附相關證
    明文件,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
    ,如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
九、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薪資存摺、證券存摺
    、集保存摺、複委託交割帳戶等)之全部存摺封面,及自11
    2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
    歷史交易明細,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如有經併
    為一筆之「彙總登摺」之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
    細;如有非薪資之存款,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
    源及性質。
十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,如有,該事業之營業項目、
    組織型態、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。
十一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
      為何?若有,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,並說明汽車00
      00-00之現值為何(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
      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)?名下車牌號碼0000-00如已經
      債權人取回拍賣,拍賣不足額為多少?遭拍賣之車牌號碼
      及債權人為何?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?如已報
      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十二、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
      告書、債權人清冊(正本)。
十三、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
     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
     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
     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
      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、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人
      個人資料查詢資料(如查無,仍應提出「查無開戶資料」
      或「查無明細」之證明文件)。   
十四、聲請人積欠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之債務,
      請提出長期放款之合約書影本,並說明是否因購置動產而
      積欠債務?如文件遺失,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。
十五、聲請人積欠「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
      有限公司、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債務,請提出原約
      定之分期還款條件、相關債權證明資料(需包含何時借款
      、借款金額、分期條件、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)。
十六、聲請人為00年次,既已積欠債務,何以未持續服務於陸軍
      裝甲第○○○旅?並提出退役(離營)官兵的服務證明(退
      伍令/停役證明書),內容須載明服役年限、軍牌、軍職
      專長(如:戰車兵、裝甲步兵)與退伍時的階級,另提出
      聲請更生前二年之國軍薪資單/薪資扣繳憑單。
十七、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,何以向
      本院聲請調解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?
十八、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?目前居住地址?現居住之房屋為何
      人所有?使用權源為何?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,請檢附最
      新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。
十九、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
      ,若債務人收入低於每月生活支出、或收支持平,更生方
      案將無履行可能,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。為避免進行無
      益之更生程序,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
      、列出計算式。
二十、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
      之報告(本條例第46條第3款)、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
      (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、第64條第2項第2款、第76條
      第1項、第134條第2、3款、第139條)、故意於財產及收
      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(第134條第8款),將構成駁
      回更生聲請、不認可更生方案、清算不免責、撤銷清算免
      責事由,債務人應據實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