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(2026-03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富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35號
聲  請  人  富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馮禮華  



相  對  人  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鄭清宏  
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114年度存字第772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
新台幣陸拾陸萬柒仟元,准予返還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
   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
    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
   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
    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
    。此項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同法
    第106條規定甚明。另所謂「訴訟終結」,應從廣義解釋,
    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,最高法
    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富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
    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
   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4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
    台幣(下同)667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14年度存字第77
    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,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,聲請人已定2
    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
    ,為此,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,並提出本院114年度存字第7
    72號提存書、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44號假扣押裁定、存證信
    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,而本
    件訴訟終結後,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
    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,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彰化地方
    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
    事損害賠償訴訟,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2月5日彰院國
    文字第1150006747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,
    是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
   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