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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(2026-04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0 案號:司繼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81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黃毅挺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
    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新竹縣
    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路000號)於114年8月7日死亡,被繼承人死
    亡後,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,而亦無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
    定遺產管理人,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,聲請
    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二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
   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
    ,向法院報明。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
   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,得聲請法院選任
    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,民法第1177
    條、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觀諸前開規定,必無人
    繼承,且無遺產管理人時,利害關係人始有聲請法院為被繼
    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。
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死亡後,前已由利害關係人華南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嗣經本
    院於115年3月12日以115年度司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選任楊
    正評律師(地址: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)為被繼承人之
    遺產管理人,並已確定乙情,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
    查明無訛,現亦查無楊正評律師之職務已經解除或解任之情
    事,則被繼承人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,自毋庸另行選
    任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 葉欣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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