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(2026-04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0
案號:司繼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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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81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黃毅挺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
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新竹縣
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路000號)於114年8月7日死亡,被繼承人死
亡後,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,而亦無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
定遺產管理人,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,聲請
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二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
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
,向法院報明。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
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,得聲請法院選任
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,民法第1177
條、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觀諸前開規定,必無人
繼承,且無遺產管理人時,利害關係人始有聲請法院為被繼
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。
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死亡後,前已由利害關係人華南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嗣經本
院於115年3月12日以115年度司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選任楊
正評律師(地址: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)為被繼承人之
遺產管理人,並已確定乙情,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
查明無訛,現亦查無楊正評律師之職務已經解除或解任之情
事,則被繼承人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,自毋庸另行選
任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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