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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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63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債 務 人 張寶芸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調查債務人張寶芸之勞保加保資料、郵局開戶
資料及人身保險資料,經調查結果:債務人現無勞保加保資
料及人身保險投保資料,至於郵局開戶資料為臺北永春郵局
,而該上開郵局係位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○000號,非
屬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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