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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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64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勝睿即蘇正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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