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1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吳宛芃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
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,於就債務人對第三
   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,係指該第三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
    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而言。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    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
   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。經查債務
    人係受僱於第三人維彥牙醫診所(址設新北市新店區),郵
    局存款帳戶則開設於中和郵局(址設新北市中和區)。衡諸
    前開規定,本件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    管轄,並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。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依職權審酌後,認以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妥,爰裁定如
   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