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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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141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金惠淑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
法第28條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容
,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,是本
件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而應由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。經查債務人住、居所不明,現設籍於高雄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,則可推知其最後住所係在高雄市鼓山區,依強制執
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,應視債務
人於高雄市鼓山區之最後住所為其住所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
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即有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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