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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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019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
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「上列當事人間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建翔間」。
理 由
一、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此觀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上開規
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
定亦明。
二、本院上開裁定,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正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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