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8
案號:司催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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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催字第153號
聲 請 人 莊正賢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
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3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附表:股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71 0 1 10,000
附註:
一、聲請人於聲請網路公告狀送達本院7個工作日後,得自行至
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並列印公告全文。
二、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,請自行檢附
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,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並
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說明:
如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
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
,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,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
聲請除權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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