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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0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蔡佳雯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,013元,及自民國114年10
   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46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  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 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4年3月19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46%計算,債務人若未
    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
   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
    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    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    借款新臺幣41,0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(二)茲查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
    ,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
    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
(三)為此,謹檢具有關證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
   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閔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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