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5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蔣昀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98,715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
000000000CD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附表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114年10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,71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
費1,6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
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
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
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
元,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,第2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3期延滯
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
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;(二)
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
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
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
:每卡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
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
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
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附表:
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346元 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