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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送達代收人  黃思瑜  
債  務  人  林俊誌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9,868元,及自民國114年9
   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83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  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 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7月
    1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8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    積欠債權人借款339,86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
    二、茲查債務人自114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
    ,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失期
    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
    三、為此,謹檢具有關證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
    狀請 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
    以維權益,實感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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