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CDV 支付命令(2026-05-05)
其他/待認定
SCDV
2026-05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
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
債 務 人 劉瑞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6,66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附表: 編號 計息本金 (新台幣) 利 息 起 迄 日(民國年月日) 年利率(%) 違 約 金 1 584,596元 115年1月28日至清償日止 1.67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282,067元 115年1月28日至清償日止 2.84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權人於收受本
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