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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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吳中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35,825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
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今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
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,821
元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,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
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
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300元;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,第2期違約金400元,連
續3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
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
之借款利息。
(二)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
Z000000000CD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附表
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
算至民國115年3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,395元及違約
金暨手續費1,242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
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
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
,以300元,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,第2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
3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
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
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
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
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
失手續費:每卡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
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
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(三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
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附表:
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439元 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990% 002 新臺幣49728元 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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