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6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煥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零壹元,及本金
39,475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4.88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5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
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
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
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
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
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,帳款尚餘43,401元,及其
中本金39,475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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