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黃志銘
債 務 人 鄭宇捷即元味想起企業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,858元,及自民國114年11
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6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一、債權人收到本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,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兩造當事人嗣後如需遞狀,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無需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址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本
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,以
利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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