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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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曾萬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3,98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曾萬博於民國113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
債務協商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
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
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
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曾萬博於民國113年04
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)
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
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
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
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
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
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4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211元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00% 002 新臺幣322516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00%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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