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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葉秀木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45,948元,及自民
    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13計算之利
    息,暨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
    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  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9月24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1,6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.13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    欠債權人借款445,9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(二)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
(三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閔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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