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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古佳燊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98,779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
    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    今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
   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2月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,509元
    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,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
    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
   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
    ,以300元;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,第2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
    3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   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
    借款利息。
(二)緣債務人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
    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    今尚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
   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8,174
    元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,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
   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
   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    時,以300元;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,第2期違約金400元,連
    續3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
   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
    之借款利息。
(三)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9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
    00000000CD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附表編
    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
    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,414元。已結算未
   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
    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
   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
    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,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
    ,第2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
    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
    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
   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
    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
    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元;(六)調
    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
    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(四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
    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許智閔

附表:
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529元 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840% 002 新臺幣534196元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160% 003 新臺幣38557元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 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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