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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張忠倫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肆元,及本金9,
    698元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7
    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9月16日、112年3月24日
   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
    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
    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
   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
   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
    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
   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3日止,
    帳款尚餘9,974元,及其中本金9,698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
    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    ,實感德便!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
    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
   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   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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