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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黃志銘  
債  務  人  鄭芸湘即鄭厤香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本、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
台幣649,053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...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49,053元,及
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...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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