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9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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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88號
聲 請 人 柯凱元即柯照烈之繼承人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
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,該紙證券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
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4年8月13日公告於本
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
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7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徐佩鈴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8721-3 1 1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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