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02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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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75號
聲 請 人 黃明敏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 記 官 黃伊婕
附表: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-SX-25148-9 1 1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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