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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
114年度除字第262號
聲  請  人  王逸芸即王天賜之繼承人

代  理  人  陳姝瑾  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
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    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芳
  
附表:股票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     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596770-3 股票 1 2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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