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0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28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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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57號
聲 請 人 陳慶明
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,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高嘉彤
附表: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-NX-238503-7 1 262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449443-0 1 16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488959-0 1 139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536011-6 1 1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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