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31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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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56號
聲 請 人 李宗府即李西圓之繼承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佩瑩
附表: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2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-NX-606949-9 股票 1 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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