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7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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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43號
聲 請 人 吳惠美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
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5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怡芳
附表: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-ND-293072-4 股票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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