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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1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重訴字第113號
原      告 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郁昌  
訴訟代理人  薛智友律師
            王琬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瑞建設公司
)、王祈蓀、黃悌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查被告國瑞建設公司
之法定代理人林昆達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死亡且未依法改選
,且該公司別無其他依法得為法定代理人,前經原告聲請選任特
別代理人,經本院裁定選任該公司監察人張旭珵為特別代理人後
,經張旭珵提起抗告,雖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度抗字第1412
號裁定以此為不得抗告之裁定為由駁回抗告,然亦於理由中敘明
原被選定人張旭珵非律師,並無接受選任為特別代理人之義務,
其提起抗告已經表明不願就任之意,已生辭任特別代理人之法律
效果等語明確,則本件就起訴被告國瑞建設公司部分,其法定代
理權即仍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得合法代理被告國瑞建設公司
之法定代理人,或為被告國瑞建設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林哲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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