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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3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訴字第795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
被  上訴人
即  被  告  劉承宗  
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136,40
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,80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   官 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白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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