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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(2025-10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2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
114年度訴字第78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

訴訟代理人  萬世豪
            黃文華
被      告  崔展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    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伍拾陸萬零柒佰貳拾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柒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  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  兩造間訂有貸款契約書,被告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向原告
    借款700,000元,利率依年息8.03%計算,債務人未依約按期
    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
   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
    告未依約繳款,喪失期限利益,現仍積欠原告560,720元及
    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未給付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
    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答辯以:
  本人有還款意願,惟對數額有爭議,原告請求金額比我記得
    之金額增加約20%,原告未告知係如何計算等語。未為答辯
    聲明。被告當庭收受原告提出之還款明細表、本金異動明細
    表(卷第67-71頁)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原告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款專用借據)
    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、匯出匯款憑證
    、線上申辦信用卡專用申請書(含被告身分證影本及指定撥
    款帳戶)、還款明細表登錄單、本金異動明細表登錄單等在
    卷可稽(司促卷第7-27頁、本卷第43-59、67-71頁)。被告
    於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時亦自承有還款意願等語(第63頁
    ),足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
㈡、被告固辯稱其對所欠數額有爭議等語,惟觀諸原告提出之上
    揭貸款契約書所示攤還方式及上揭登錄單所示之計息金額、
    利率、計息起迄日、應收及實收金額等欄之記載,已足證原
    告就數額之主張,符合兩造之約定。至被告就其抗辯並未舉
    證以實,無從採信。
㈢、綜上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
    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   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凃庭姍     
附表
本金 利息 違約金 560,72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8.03%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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