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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5-09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0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
114年度訴字第624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黃志銘  
被      告  李漢文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零柒佰肆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
   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
    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肆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
    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
    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
    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300,00
    0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115年10月27日止
    ,並自110年11月27日起之12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,自111年
    11月27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    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.575%計算,目前為2.295%。
    又約定未按期清償本息時,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    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
    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惟被告僅繳交本息至113年12
    月27日,全部借款視為到期,迭經催討,尚積欠本金140,74
    4元及約定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
 ㈡被告另於111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6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
    間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116年12月22日止,並自112年1月22
    日起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
   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.575%計算,目前為2.295%。又約
    定未按期清償本息時,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且逾
    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
    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惟被告僅繳交本息至113年9月22
    日,全部借款視為到期,迭經催討,尚積欠本金397,408元
    及約定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
 ㈢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
    文第1至2項所示。 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
    同自認,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復按當事人對
   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
    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準用同法第28
    0條第1項規定,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。查原告主
    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
    貸款契約書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
    (本院卷第15至35頁)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
   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上開規
    定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請
   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即
    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
    文第1至2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
    許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郁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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