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6-03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623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
謝儀馨
林子揚
被代位人 鄭博之即鄭兆輝
被 告 鄭兆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
30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11行中關於「被繼承人曾棋松」記載,應更
正為「被繼承人鄭許鈴妹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魏翊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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