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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2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2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訴字第1311號
原      告  何九明  
被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,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    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
    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
   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
   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,48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
    11月12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,併附上「
    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」各1份,該通知業已114
    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原告之訴顯難
   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佩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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